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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入刑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06-03 作者:高 勇 编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第25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在考试中作弊常见的替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上述规定,不仅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前所未有。

另外,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校学生参与高考舞弊或替考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他人,也会因受到刑事处罚而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法 学 院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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