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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宣传单

发布时间:2007-03-23 作者: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编辑: 摄影: 来源: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平常已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纳税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年所得1 2万元以上的”都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四、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如: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等。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五、年所得1 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七、年所得1 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八、年所得1 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申报或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九、年所得1 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十、我市地税机关将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我们已在基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窗口,对《办法》规定的五种自行申报情况进行受理、对年收入12万元自行申报纳税人和汇算清缴纳税人补、退、抵税进行受理。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管效率。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十一、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端正地税部门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四条禁令》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谈话,调离执法岗位1年,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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